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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刑初字第20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31
摘要:(2014)沪铁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曾庆金。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庆金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2月5日
(2014)沪铁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曾庆金。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庆金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2月5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并于同月8日恢复审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秦为、被告人曾庆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曾庆金至本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上海火车站站往人民广场站方向一侧的站台尾部,趁被害人张某某上车不备之际,从其裤子右侧口袋内窃得一部白色OPPO牌R811型手机,得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94元,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庆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庆金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庆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曾庆金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曾庆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金立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连 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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