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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5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31
摘要:(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52号 罪犯余同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同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52号
  罪犯余同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同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沪检刑审监抗(2012)2号刑事抗诉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沪高刑再终字第3号再审决定,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同戈隐瞒前科且本次犯罪构成累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2)沪二中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同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35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4年12月2日至同年12月6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余同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余同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330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余同戈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同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且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据此,罪犯余同戈获得表扬4次和记功2次等奖励。
  以上事实,有罪犯余同戈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余同戈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同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予以采纳。本院综合罪犯余同戈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刑的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同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六日。
  (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冯彦霄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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