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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3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03
摘要:(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32号 罪犯刘必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7)徐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必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
(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32号
  罪犯刘必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7)徐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必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
刑罚执行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必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21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必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必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满释放日期变更为2018年11月17日。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34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4年12月2日至同年12月6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必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刘必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323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刘必文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必文自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且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据此,罪犯刘必文获得表扬7次和记功3次等奖励。
  以上事实,有罪犯刘必文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刘必文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必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予以采纳。本院综合罪犯刘必文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刑的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必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冯彦霄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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