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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刑初字第123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5
摘要:(2014)黄浦刑初字第12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4〕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
(2014)黄浦刑初字第12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4〕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8时30分许,在本市山海关路XXX号附近,趁被害人张建中不备,从张上衣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330元,欲逃离时被张建中人赃俱获并报警,民警赶至将汤某某带所处理,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3至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汤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曹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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