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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3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4
摘要:(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32号 罪犯顾建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26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
(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32号
  罪犯顾建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26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顾建平被交付执行。
  在服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39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9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顾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372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顾建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建平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顾建平受到执行机关表扬6次、记功3次等奖励。罪犯顾建平已全部缴纳了罚金。
  以上事实,有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顾建平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顾建平在服刑期间的学习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顾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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