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31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 罪犯邵甲,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七日作出(2011)奉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认定邵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以(2015)沪司狱周假字第31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周浦监狱代表侯明奇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晓勇、严肃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邵甲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邵甲自入监以来,对自己的犯罪认识不断提高,能认罪服判,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邵甲递交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邵甲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关于罪犯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个体预测结果等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 罪犯邵甲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甲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深挖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纪扣分;积极参加“三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劳动任务,能履行财产刑,并退赔了全部赃款。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将该犯作为社区矫正对象。 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五次、记功二次等司法行政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邵甲递交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邵甲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关于罪犯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个体预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邵甲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并退赔了全部赃款,实际服刑超过二分之一,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对罪犯邵甲的假释建议,以及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甲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邵甲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