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92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 罪犯邱梅英,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邱梅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10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邱梅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2014)沪司狱女减字第23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女子监狱代表王雯、陆宇峰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菲出庭依法实行监督。罪犯邱梅英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邱梅英自入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书;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等各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邱梅英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邱梅英的认罪书、关于罪犯邱梅英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邱梅英在减刑幅度内裁量减刑。 罪犯邱梅英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梅英自入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书。在服刑中,该犯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等各项教育;虽系老年犯,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并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期间,还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五次、记功二次的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邱梅英的认罪书、关于罪犯邱梅英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邱梅英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为此,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五次、记功二次的奖励,并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基本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庭审中罪犯邱梅英就尚未履行完毕的附加财产刑和未退缴的违法所得,表示将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积极履行和退缴。综合罪犯邱梅英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对罪犯邱梅英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邱梅英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梅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