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53号 罪犯黄涛,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9)闵刑初字第78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犯抢劫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二十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二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17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二十九天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提出(2015)沪司狱周减字第02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涛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涛系累犯,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7次表扬和3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黄涛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涛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二十九天不变。 (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