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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4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7
摘要:(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45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 罪犯杨亚力,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八月九日作出(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亚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
(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45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
罪犯杨亚力,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八月九日作出(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亚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五年七月十九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高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亚力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七年六月七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一中刑执字第11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亚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九年四月二十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沪一中刑执字第11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亚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25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亚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21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亚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以(2014)沪司狱青减字第52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监狱代表胡建忠、李玮鹏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屠爱胜、代理检察员徐波卿,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杨亚力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提出,罪犯杨亚力自减刑以来,对自己所犯罪行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了认罪服法书;尚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劳动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杨亚力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杨亚力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杨亚力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评奖分审批表、计分明细单、年度报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罪犯杨亚力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表示有义务配合原公司退缴赃款,认罪、悔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这些材料所反映的罪犯杨亚力改造表现均无异议,建议在减刑幅度内对罪犯杨亚力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亚力自减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书写了认罪服法书,能认识到犯罪危害性和严重性:尚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减刑以来,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八次、记功四次等司法行政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杨亚力亲笔书写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杨亚力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评奖分审批表、计分明细单、年度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亚力自减刑以来,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结合罪犯杨亚力原判情况及服刑表现等,对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对罪犯杨亚力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杨亚力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亚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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