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98号 罪犯张玮,女,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上海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0)闵刑初字第77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14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2014)沪司狱女减字第24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玮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玮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张玮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玮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