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乙。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乙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间,被告人张乙谎称自己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平凉路派出所民警,以帮助居甲儿子招录为警察为由,在本市杨浦区内江一村XXX号XXX室骗取居甲人民币2.7万元。 同年10月,被告人张乙的亲属帮助其向居甲退赔人民币2.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居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居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甲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治处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张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张乙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张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乙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乙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亲属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乙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和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乙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