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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5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2
摘要:(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56号 罪犯张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1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判
(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56号
  罪犯张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1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强被交付执行。
  在服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以沪司狱北(2015)减字第0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30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5]1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张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强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张强受到执行机关表扬5次、记功2次等奖励。罪犯张强已全部缴纳了罚金。
  以上事实,有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张强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张强在服刑期间的学习、劳动情况统计表,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三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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