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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铁刑初字第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2
摘要:(2015)杭铁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国。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国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
(2015)杭铁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国。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国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0日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杨建国在杭州火车站二楼南售票厅旋转门处,趁被害人龙甲不备之机,从龙甲挎在左手的拎包里,扒窃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4100元,以及屈臣氏会员卡(卡号XXXXXXXXXXX)、金曲KTV(VIP)卡(卡号WLXXXXXXXXXX)、唯雅美妆精品VIP卡(卡号02899)、菲灵美容美发会所VIP卡(卡号XXXXXXX)等物品。作案后,被告人杨建国随即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4年6月6日将被告人杨建国传唤到案,并从其随身物品内提取扣押了屈臣氏会员卡(卡号XXXXXXXXXXX)、金曲KTV(VIP)卡(卡号WLXXXXXXXXXX)、唯雅美妆精品VIP卡(卡号02899)、菲灵美容美发会所VIP卡(卡号XXXXXXX)等物品。对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杨建国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建国辩解其没有实施盗窃,从其身上查获的有关会员卡系其在杭州市江城路望江立交桥附近一公共厕所内所捡。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杨建国在杭州火车站二楼南售票厅旋转门处,趁被害人龙甲不备之机,从龙甲挎在左手的拎包里,扒窃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4100元,以及屈臣氏会员卡(卡号XXXXXXXXXXX)、唯雅美妆精品VIP卡(卡号02899)等物品。作案后,被告人杨建国随即逃离现场。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4年6月6日将被告人杨建国传唤到案。并从其随身物品内提取扣押了屈臣氏会员卡(卡号XXXXXXXXXXX)、唯雅美妆精品VIP卡(卡号02899)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龙甲的陈述,证明其于2014年5月30日在杭州火车站二楼南售票厅购票后把钱包放进其挎在左手的拎包里,后在进站大厅安检后发现钱包被窃,内有现金人民币4100元,以及屈臣氏会员卡、金曲KTV(VIP)卡、唯雅美妆精品VIP卡、菲灵美容美发会所VIP卡等4张会员卡。证人龙乙、冯某的证言,均证明龙甲于2014年5月30日携带4000多元人民币去杭州火车站准备回江西老家,后在杭州火车站被窃的事实。
  2、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杨建国于2014年5月30日10时50分左右,与被害人龙甲一起挤在杭州火车站南售票厅旋转门的同一个格子内,且当被告人杨建国从该售票厅出来时手上拿着一个钱包,同日11时02分左右,被告人杨建国又出现在杭州火车站南面的江城路中国铁通附近。
  3、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6日从被告人杨建国处提取并扣押屈臣氏会员卡(卡号XXXXXXXXXXX)、金曲KTV(VIP)卡(卡号WLXXXXXXXXXX)、唯雅美妆精品VIP卡(卡号02899)、菲灵美容美发会所VIP卡(卡号XXXXXXX);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上述会员卡的外观特征。
  4、杭州凌辰贸易有限公司职工韩琨出具的证明,证明卡号为02899的唯雅美妆精品VIP卡的卡主为被害人龙甲;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职工马星出具的证明,证明卡号为XXXXXXXXXXX的屈臣氏会员卡的卡主为被害人龙甲。
  5、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杨建国传唤到案的经过。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杨建国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杨建国系累犯。
  以上证据材料取证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建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害人龙甲与被告人杨建国素不相识,杭州火车站南售票厅相关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在2014年5月30日以非正常的形式近距离推挤过被害人,随后被害人发现钱包被窃便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杨建国经侦查被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依法从其身上查扣了龙甲失窃的部分私人物品,对此,被告人却辩解上述物品是捡来的,这不仅无任何证据证明,也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相悖,故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唯雅美妆精品VIP卡(卡号为02899)、屈臣氏会员卡(卡号为XXXXXXXXXXX)各一张,发还被害人龙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俊
审 判 员 周霄恒
审 判 员 何钦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靖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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