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534号 罪犯曲比某,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1298号刑事判决,认定曲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四日提出(2015)沪司狱南减字第5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曲比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曲比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曲比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曲比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曲比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