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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奉刑初字第71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5-24
摘要:被告人苏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 被告人姚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
被告人苏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
  被告人姚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晚6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姚某某、王某某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沈某甲从本区南桥镇押至奉城镇筹款,因被害人亲戚报警而未故。随后,被告人苏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南桥镇解放新村XXX号XXX室被害人的住处进行看管。2月24日至26日中午,被告人苏某某指使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看管被害人,并押至本区奉城镇借钱,还在南桥镇环城东路XXX号被告人苏某某的办公室及隔壁旅馆内看押被害人。期间,三被告人为掩盖罪行,强令被害人在编造的用工合同上签名。26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由公安机关解救。
  2月26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姚某某、王某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甲的陈述,证人沈某乙、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借条,用工合同,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姚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押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案发后,三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被害人亲戚报警而未故。随后,被告人苏保军指使被告人王晓永在本区南桥镇解放新村224号203室被害人的住处进行看管。2月24日至26日中午,被告人苏保军指使被告人姚振兵、王晓永看管被害人,并押至本区奉城镇借钱,还在南桥镇环城东路1823号被告人苏保军的办公室及隔壁旅馆内看押被害人。期间,三被告人为掩盖罪行,强令被害人在编造的用工合同上签名。26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由公安机关解救。
  2月26日下午,被告人苏保军、姚振兵、王晓永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永昌的陈述,证人沈永安、朱永丽的证言,辨认笔录,借条,用工合同,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保军、王晓永、姚振兵为索取债务非法拘押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案发后,三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保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晓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姚振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秀华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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