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94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06
摘要:(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947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 罪犯陈某,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奉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
(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947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
罪犯陈某,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奉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13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9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27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提出(2015)沪司狱青减字第10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监狱代表胡建忠、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冠、戴敏娴,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陈某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某自减刑以来,对自己所犯罪行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了认罪服法书,能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并已履行少量罚金,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陈某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陈某的认罪服法书,思想汇报、关于罪犯陈某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评奖分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励审核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相关书证材料。
罪犯陈某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表示要认真服刑、遵守监规、以实际行动认罪悔罪。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这些材料所反映的罪犯陈某改造表现均无异议,建议在减刑幅度内对罪犯陈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自减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书写了认罪服法书,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并已履行少量罚金。该犯自减刑以来,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五次、记功二次等司法行政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陈某亲笔书写的认罪服法书、思想汇报、关于罪犯陈某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评奖分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励审核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自减刑以来,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某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陈某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屠春含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