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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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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木、肖建元、谭子文、肖某、颜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58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林木,绰号阿水,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长汀县。因犯绑架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58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林木,绰号阿水,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长汀县。因犯绑架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抓获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建元,绰号阿元、阿云,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3月12日被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抓获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谭子文,绰号阿文,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抓获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因吸毒于2011年7月9日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抓获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保靖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抓获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林木、肖建元、谭子文、肖某、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林木、肖建元、谭子文、肖某、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4日15时许,“光头”(另案处理)为抢工地生意,便让被告人刘林木纠集被告人肖建元、谭子文、肖某、颜某某等人窜至鲤城区江滨南路金色外滩工地,随意向该工地的工人投掷砖头、土块,随后又持铁棍、铁锹等随意打砸严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CXXXXX号汽车、闽CXXXXX号汽车。案发后,被告人肖建元、谭子文、肖某、颜某某等人乘坐被告人刘林木驾驶的小轿车离开现场,并于当天16时许,在鲤城区浮桥街道新步社区内一小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泉州市鲤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五部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37757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