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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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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星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4.同案人卢某甲、卢闽涛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叫卢某乙、卢某甲及卢闽涛到泰宁县下渠乡渠里村柞树窠一养猪场帮忙搭盖棚子、拉电线,每人每天200元工资;那些外地人在养猪场开始生产麻黄碱后,王某

4.同案人卢某甲、卢闽涛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叫卢某乙、卢某甲及卢闽涛到泰宁县下渠乡渠里村柞树窠一养猪场帮忙搭盖棚子、拉电线,每人每天200元工资;那些外地人在养猪场开始生产麻黄碱后,王某某叫卢某甲负责送饭菜,每次都是送四、五个人的饭菜,每天200元工资;王某某叫卢某甲购买三部新手机和手机卡供联系使用。

5.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晚,王某某电话告知其的面包车被交警扣押了,车内货物是制造冰毒的半成品;如江某某帮忙把车子弄出来,王某某就送其5克的冰毒。

6.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及农场转让协议,证实张某乙在下渠乡渠里村柞树窠的养猪场2014年5月份租给王某某,期限为两年;6月初开始,养猪场里的人多起来了,整个养猪场有刺鼻的臭味,池塘里的鱼也死了很多。张某乙的证言还证实5月初,王某某、卢某甲、卢某乙有在养猪场拉电线、搭棚子。

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卢闽涛叫其帮买三部手机和三张手机卡,手机号是18806002289、18806002269、18806002286;2014年6月,其帮卢闽涛送5个人的饭菜到下渠乡渠里村柞树窠一养猪场。

8.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9日,王某某到其经营的租赁公司租了牌号为GW2953黑色现代轿车,5月29日归还后6月1日又将该车租走,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9.证人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以16000元的价格将闽GS8160银灰色面包车出售给王某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1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文星、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指认泰宁县下渠乡渠里村柞树窠养猪场为制造麻黄碱的地点。

11.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泰宁县下渠乡渠里村柞树窠生产麻黄碱现场情况和相关涉案工具及物证提取过程。

12.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在下渠乡渠里村柞树窠生产麻黄碱现场提取扣押烟头8枚、矿泉水瓶5瓶、黑色液体2瓶、白色小塑料桶204个(标有“盐酸”字样未用过99个)、白色空大桶25个、黄色纸质桶标号为14052的有8桶半、银色空桶2个、蓝色桶7个(未开封4个、已开封3个)、粒状氢氧化纳8袋、甲醇1桶、搅拌机3个、猛火炉3个、电子秤1台。涉案物品闽GS8160面包车、闽CW2953小轿车、麻黄素11袋重274.16kg(重量分别为:25.06kg、25.02kg、25kg、24.98kg、24.96kg、25.12kg、25.06kg、25.24kg、24.98kg、25kg、24.96kg)、疑似冰毒1袋净重8.48g、猛火炉底座2个、搪瓷茶桶2个、塑料脸盆8个、液压钳1把等物品的扣押情况及闽GW2953号小车发还情况。

13.情况说明及包装袋照片,证实本案11袋麻黄碱的包装袋重1.32kg。

14.毒品收缴清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从下渠乡渠里村柞树窠养猪场缴获的2瓶各1000ML含麻黄碱的黑色液体和从江某某车上缴获的毒品8.48克于2014年11月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收缴。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