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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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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保险 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由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由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伟,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8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由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丈夫任某某、司机邓某某(林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0年8月27日晚在林州市任村镇石柱村路段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中,司机邓某某所持驾驶证为B2,与事故车辆所要求驾驶证不符,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款,为骗取保险赔款,而于2010年8月28日傍晚持邓某某身份证、照片,为其办理虚假A2驾驶证,将虚假A2驾驶证复印件提供给张某甲,由张某甲负责保险理赔事宜。

为骗取保险赔款,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将人民币5000元送给林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张某乙(另案处理),希望张某乙能够为其出具用于保险理赔的道路事故证明,并将虚假A2驾驶证复印件提交给张某乙。张某乙明知肇事司机邓某某所持驾驶证为B2,而在案件研讨会上隐瞒车证不符、现场有明显刹车痕迹等细节,将此交通事故认定为单方事故,于2010年10月10日为张某甲提供与事实不符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为骗取保险赔款,2010年9月、2010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分两次共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部(以下简称:安邦公司汤阴营业部)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20000元,希望在保险理赔时取得王某某的帮助,并将虚假的邓某某A2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材料提交给王某某申请保险理赔,王某某接到材料后,明知其不应得到理赔,仍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成功理赔。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顺利取得保险赔款159700.82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称是其委托张某甲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希望对张某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我不是投保人,也不是受益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公司的人说办理保险理赔需要花钱,我行贿不占主动,是我姐张某某的意思,我只是帮亲戚的忙,构不成行贿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7日晚,司机邓某某持B2驾驶证和车主任某某驾驶豫EXXXXX号货车在林州市任村镇石柱村路段发生一死一伤、车辆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某为骗取保险赔款,给邓某某办理虚假的A2驾驶证,提供给被告人张某甲。2010年8月29日,张某甲将邓某某虚假的A2驾驶证和5000元钱送给林州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张某乙,张某乙隐瞒车证不符等细节,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交通事故证明。张某甲持虚假材料申请安邦公司保险赔款,2010年9月、11月,张某甲先后两次送给安邦公司汤阴营业部负责人王某某20000元,王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帮助张某某成功取得保险赔款159700.82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该案由汤阴县人民法院审判。

2、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3、书证:林州市公交交警警察大队林公交证字(2010)第2827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定2011[2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案件研究记录。

4、书证:安邦公司河南分公司安豫诈赔案移字(2011)第1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承保档案、理赔档案、邓某某驾驶证B2、被告人张某某得到保险赔款159700.82元等材料。

5、证人邓某某的证言:2010年8月27日晚,我持B2驾驶证驾驶豫EXXXXX号货车在林州市路段滑到沟里,造成任某某死亡、我受伤、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

6、证人任某甲的证言:2010年8月27日晚,邓某某和任某某驾驶的豫EXXXXX号货车在林州市路段滑到沟里,造成任某某死亡、邓某某受伤、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邓某某的驾驶证为B2。

7、证人张某的证言:2010年8月27日晚,豫EXXXXX号货车出事后,安邦公司汤阴营业部的王某某将申请理赔的材料送给我,我对理赔手续进行了初审,未发现问题,后保险公司理赔了该事故中的受益人。

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是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基础和最重要的依据。

9、证人任某乙的证言:2008年8月28日晚,我弟媳妇张某某找到我说给邓某某办一个A2假驾驶证,我便和张某某到安阳市长途汽车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给邓某某办了一个A2假驾驶证。

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0年8月27日晚,豫EXXXXX号货车在林州出现交通事故,死者一方想要事故证明进行保险理赔,我看死者家属很可怜,并且还给了我5000元钱,想落人家一个人情,就没有按刑事案件汇报,而是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0年8月27日晚,邓某某和任某某驾驶的豫EXXXXX号货车在林州出现交通事故后,邓某某的驾驶证为B2,与所驾车辆不符。保险理赔过程中,张某甲先后两次送给我20000元钱,我违规操作,对事故车辆的受益人理赔了15、6万多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