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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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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保险 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1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0年8月27日晚,我丈夫任某某和司机邓某某在林州发生交通事故,任某某死亡。因为车证不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在林州中心医院,我和张某甲、王某某商量保险赔偿事宜,先是给邓某某办理一

1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0年8月27日晚,我丈夫任某某和司机邓某某在林州发生交通事故,任某某死亡。因为车证不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在林州中心医院,我和张某甲、王某某商量保险赔偿事宜,先是给邓某某办理一个假A2驾驶证,接着由我弟弟张某甲给林州的办案民警5000元钱,办理了交通事故证明,又由张某甲带着材料申请理赔,给了王某某20000元钱,办理理赔事宜,后保险公司理赔了我159700.82元,该款我用于还债和孩子上学费用。

1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0年8月27日晚,我姐夫任某某在林州出现交通事故死亡,因为司机邓某某的驾驶证为B2,与所驾车辆不符,保险公司不能理赔。我和我姐张某某、王某某在林州中心医院商量理赔事宜,先办理邓某某的虚假A2驾驶证,接着我从我姐张某某处拿了5000元钱给了林州的办案民警张某乙,让其帮助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后向安邦公司申请理赔,期间我先后送给王某某20000钱,让其帮忙理赔。2010年11月1日,我姐张某某得到保险赔款159700.8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是其委托张某甲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希望对张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我不是投保人,也不是受益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公司的人说办理保险理赔需要花钱,我行贿不占主动,是我姐张某某的意思,我只是帮亲戚的忙,构不成行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张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张某甲在明知该交通事故中车证不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商量办理保险赔事宜,为骗取保险理赔款持虚假理赔材料并送给王某某20000元,使张某某获取保险赔款的事实,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保险赔款159700.8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吉政

审 判 员  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  陈秀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文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