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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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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故意损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2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2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3月2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洁、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曹某某(已判决)等人到吕河大坝,董某某和曹某某用将吕河大坝橡胶坝拦水坝破坏,经评估被损毁的橡胶坝价值为6375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曹某某(已判决)等人到吕河大坝,手持镰刀、铁锨等物并称吕河大坝橡胶坝造成的水位高淹着她们的庄稼地了,要把橡胶坝毁掉,董某某、曹某某拿着镰刀从大坝北边下去用镰刀把橡胶坝割开了十多米长的创口。2013年8月19日,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毁橡胶坝损失为人民币六万三千七百五十元整(637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

被损毁的正阳县吕河大坝橡胶坝的照片。

2.书证

(1)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女,出生于1970年3月7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董某某无犯罪前科。

(3)抓获经过

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朱卫军、李如海证实被告人董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在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湖北省武穴市出差时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4)在逃人员登记表

证实了被告人董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5)吕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证实吕河水库是经国家批准正式建设的三类坝。

(6)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曹某某被判刑情况

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某证言:

2012年8月29日8时多,承包吕河大坝的乔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橡胶坝被人毁坏了,我就到现场看,看到吕河水库橡胶坝被割开10多米,乔某某说是何庄的王某某和两个女的于今天早上8时许用镰刀将橡胶坝割坏的,我到派出所报案了。大坝属于国有资产是2009年安装的,造价20多万元。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我在吕河大坝烧烤广场打杂。2012年8月29日8时左右,正在吃早饭,看到吕河村何庄过来20多人,有男有女,手里拿着镰刀、铁锨,过来后听他们说水淹着地了要把橡胶坝捣掉。开始是王某某、董某某和何某某的老婆下去的,王某某用铁锨朝橡胶坝捣了几下,这时村干部张某某、陈某某过来阻止不让他捣,王某某、董某某和何某某的老婆就上来了,之后,董某某和何某某的老婆拿着镰刀又从大坝北边下去用镰刀把橡胶坝割开10多米,橡胶坝被割开后,大水把董某某冲了下去,幸亏她抓住了一个被割开的渔网,后被人拉了上来,后来董某某被送医院了,何庄的人也都走了。

(3)证人陈某甲证言:

我在吕河大坝烧烤广场打工。2012年8月29日8时左右,在大坝吃早饭,看见吕河村何庄过来一群人,手里拿着镰刀、铁锨,我问他们干啥,他们说水淹着他们的地了,怨橡胶坝水位高,说着下去几个人,有男也有女,用铁锨捣橡胶坝,这时,吕河村干部张某某、陈某某过来阻止他们,那几个人就上来了,随后张某某、陈某某便走了。他们上来后,王某某用镰刀将他们放在大坝沿上的渔网割坏,之后,一个胖的和一个瘦的女人拿着镰刀从大坝北边下去,用镰刀将橡胶坝割开10多米,橡胶坝割开后,水流把那个胖女人冲了下去,她抓住一个渔网才没被冲走,我们一起干活的老九下去把那个胖女人拉了上来,那个胖女人吓的直哭,后来她被人送走,何庄的人也都走了。我不知道胖女的和瘦女的叫啥,但她俩都是何庄人。

(4)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2012年8月29日8时多,我到吕河大坝干活,看到何庄有20多人都在大坝处,有个胖的和瘦的女人在大坝下面的橡胶坝上用镰刀在割橡胶坝,橡胶坝被割开后,那个胖女人被水冲了下去,她抓住一个渔网才没有被冲走,后来我们一起干活的老九把那个胖女人拉了上来,那个女人就坐在地上哭,之后何庄的人都走了。我不知道胖女人和瘦女人她两叫啥名字,但她两都是何庄人。

(5)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我在承包吕河大坝,2012年8月29日8时左右,我正在吕河大坝下面睡觉,给我干活的徐某某来喊我说有人在割橡胶坝,我急忙往大坝上去,还没赶到就听到有个女的在大坝下面哭喊,到大坝上后,我听说是何庄的两个女的下去割橡胶坝,结果一个女的被水冲下去了,我问是否有人下去救人,干活的工人说有人下去了,正说着,我看到何庄的王某某用镰刀将我放在大坝北边的渔网砍烂了,很快那个被水冲下去的女的被人拉了上来,何庄的群众都走了,橡胶坝被割开10多米,我就给正阳县水务局河道管理所的所长胡某某打电话反映了此事,后来胡某某过来看了现场,给派出所报了案。

(6)证人张某某证言:

2012年8月29日8时许,我村何庄有群众给我打电话说水淹着他们的庄稼了,怨吕河水库橡胶坝蓄水了,我庄群众现都在大坝上。我和包村干部陈某某赶到大坝上,当时看到何庄有20多人在大坝上,有男有女,几乎每家都来人了,手里拿着镰刀、铁锨,群众问我咋办,我说得向乡政府汇报,随后我就向乡领导汇报了情况,乡领导说得给县水利局汇报,我不知道县水利局电话,就对群众说不能毁坏国家财产,之后我和陈某某就走了。我在现场时没见有群众毁坏橡胶坝,我走后的事便不清楚了。何庄几乎每家都来人了,我记得有该组党员王某某在场。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2012年8月29日8时左右,村支书张某某让我和他一起去吕河大坝,说何庄的群众在吕河大坝上。我两就一起去了吕河大坝,当时看到何庄的群众都在大坝上,有男有女,手里拿着镰刀、铁锨,他们说水淹着庄稼怨橡胶坝蓄水了,后来张某某建就电话向乡领导汇报此事,乡领导让给县水利局汇报,由于张某某不知道县水利局的电话,就给群众说去问问,我们便走了。

(8)证人何某甲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