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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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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金霖、杨广青、郭某某、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15号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林州市。 辩护人吕保周、刘柯汝,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15号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林州市。

辩护人吕保周、刘柯汝,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林州市。

原审被告人李金霖,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林州市。

原审被告人杨广青,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林州市。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金霖、杨广青、郭某某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林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戚威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及其辩护吕保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至2010年期间,任大欣(另案处理,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北京市)以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改为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办的“农民兄弟网”为名,通过发展师海涛(另案处理)为河南地区总经理、马海洋(另案处理)为安阳地区总代理、刘银良(另案处理)为林州地区总代理实施组织领导传销

在“农民兄弟网”林州代理点,被告人李金霖、杨广青、李某某、郭某某伙同刘银良向前来投资的人宣传讲课。通过宣传、讲课,承诺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参加者通过刘银良的林州代理点向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改为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采取拉人头的方式逐级获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经查证,发展的级别达三级以上,林州市地区投资的票面金额9077000元(其中“农民兄弟网”项目金额为8192000元,“315打假审核员”项目金额为865000元,“自然尔然超市投资”项目交费金额为20000元,受害群众为202人,笔数为282笔,其中“315打假审核员”项目受害群众为20人,26笔,“自然尔然超市投资”项目受害群众为4人,笔数为6笔),共返还利息金额为1380000元,介绍费金额为51700元,协议兑付金额为3143005元,未返还金额为4502295元(含调解协议书中未付的金额),其中杨广青、郭某某涉及投资“农民兄弟网”和“自然尔然超市投资”项目,涉案票面金额为8212000元,受害群众为202人,262笔;杨广青获利7000元,郭某某获利450元;李某某、李金霖涉及投资“农民兄弟网”项目,涉案票面金额为8192000元,受害群众为202人,250笔,李某某获利11000元,李金霖获利5000元。

被告人李金霖、杨广青、郭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林州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杨广青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郭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50元、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任大欣的证言,证实其运营农民兄弟网这个项目,并发展刘银良为林州市农民兄弟网代理点负责人。以该网为载体,做资本运作,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头的多少来计酬。2、证人刘银良的证言,证实其是农民兄弟网林州的代理点的主任,发展李金霖、郭某某、杨广青任副主任,工作模式就是宣传、讲课让更多的人加盟,平时讲课比较多的有李金霖、张怀香、李柏松、王书金、郭某某、杨广青等人,同时也各自发展自己的下线,分层级抽钱,后发展了几百人。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经刘银良、李金霖介绍交4500元加入农民兄弟网。刘银良在林州负责农民兄弟网,郭某某、杨广青、李金霖都是刘银良的手下,他们宣传并靠发展下线后抽取下线的钱来挣钱。4、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加入刘银良的传销组织,发展杨广青为下线,李金霖、杨广青、李某某、郭某某在农民兄弟网林州代理点负责宣传讲课的事实。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林州农民兄弟网代理点工作人员,林州农民兄弟网代理点是刘银良总负责,杨广青、李某某、郭某某、侯某某等人协助。6、证人侯某某、张某某、李某甲、侯某甲、王书金、于某某、李某丙的证言,均证实他们在林州加入了农民兄弟网,平时在代理点讲课宣传农民兄弟网的有杨广青、李某某、郭某某、李金霖等人。7、被害人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加入农民兄弟网传销组织并交纳加盟费的事实。8、被告人李金霖、杨广青、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四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获利情况及该传销组织的返利方式等事实。9、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金霖因犯伪造公司印章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10、农民兄弟网宣传页、协议书等证实本案的事实。11、会计鉴定意见书及刘银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情况表、传销级别图证实本案的传销活动人数、传销资金数额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事实。12、退赃票据。1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金霖、杨广青、郭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性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取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四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李金霖、杨广青、郭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杨广青、郭某某、李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李金霖、杨广青、郭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金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杨广青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三、被告人郭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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