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王云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89号 罪犯王云涛,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9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89号

罪犯王云涛,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9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云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2013年1月20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王云涛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15日下午,郭某某(生于1997年)到王云涛家看电视后,在王云涛家床上熟睡,该犯便将其抱到家中正间沙发上实施了强奸。

罪犯王云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云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云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