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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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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常新院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91号 原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3年1月1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2日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91号

原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3年1月1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2日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8日经长垣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新院,曾用名常新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3年1月1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保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3年1月1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杰、常新院、唐保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杰、常新院、唐保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杰、常新院申请成立以李杰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房产中介的长垣县瑞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杰、常新院、唐保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印发名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委托理财方式,从2011年6月21日至案发时止,非法吸收林某某、常某乙、车某某、高某甲等不特定多数人的资金共计27020000元(其中包含续合同金额6840000元)。截至目前,其非法吸收的资金尚有12889936元未归还。另查明,被告人李杰、常新院、唐保兰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经电话通知,李杰、常新院、唐保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情况说明、长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证明,情况说明,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借据、担保承诺函、收据、还款计划书、债权转让协议,舞钢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函、借据、收据、承诺书、全体投资客户告知书,河南天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收据、承诺函,长垣县瑞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河南大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通商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河南益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臧某某、陈某丙甲、智某某、陈某丙乙银行卡交易明细,河南益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转款明细,河南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材料,河南大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材料,李杰、常新院、唐保兰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长垣县瑞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卡开户资料、名片,河南益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证明,河南益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户籍证明,证人耿某某、高某甲、朱某甲、牛某某、杜某某、常某甲、杨某甲、臧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常某乙、姚某某、师某甲、刘某甲、张某甲、于某某、王某丁、张某乙、田某某、齐某某、孙某某、林某某、周某甲、张某丙、史某某、王某戊、车某某、付某某、杨某乙、张某丁、夏某某、王某己、周某乙、高某乙、毛某、张某戊、王某庚、马某某、祖某某、朱某乙、朱某丙、刘某乙、赵某某、师某乙、刘某丙、朱某丁、陈某丙、王某辛、冯某某证言及相关收据、借据,长垣县瑞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据存根,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收到条、银行汇款凭证,被告人李杰、常新院、唐保兰供述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常新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唐保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李杰上诉称其非法吸收款项多数来自亲友并非不特定公众,一审认定犯罪数额过高,积极归还欠款,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常新院上诉称其不是主犯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认定犯罪数额过高,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唐保兰上诉称其吸收款项多来自亲友,审计报告鉴定数额过高,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有自首情节,积极追回部分欠款,原判量刑重。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本案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李杰上诉称其非法吸收款项多数来自亲友并非不特定公众的理由经查,长垣县瑞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片、证人耿某某、高某甲等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李杰伙同常新院、唐保兰以长垣县瑞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印发名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非法吸收大量存款的事实。关于其上诉称一审认定犯罪数额过高的理由经查,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有报案材料、借据、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证据充分证实。关于其上诉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李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积极参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其上诉称积极还款系自首,原判量刑重的理由经查原判对其上述情节充分考虑且对其量刑适当。

关于上诉人常新院上诉称其不是主犯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经查,证人耿某某、高某甲等人证言,同案犯李杰、唐保兰供述均证实被告人常新院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其上诉称一审认定犯罪数额过高的理由经查,本案犯罪数额有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借据等证据充分证实。关于其上诉称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判已认定其自首并从轻处罚,对其量刑适当。

关于上诉人唐保兰上诉称其吸收款项多来自亲友的理由经查,证人耿某某、高某甲、朱某甲、杜某某、常某甲等人证言,报案材料,借据,长垣县瑞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片等证据充分证实被告人唐保兰伙同李杰、常新院通过印制名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承诺高息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实。关于其上诉称审计报告鉴定数额过高的理由经查,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应当予以采信。关于其上诉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的理由经查,其在共同犯罪中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其上诉称系自首,积极还款,原判量刑重的理由经查,原判对其上述情节已考虑且对其量刑适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