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杨文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84号 罪犯杨文瑞,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林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84号

罪犯杨文瑞,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林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文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文瑞退赔王军明44516.59元。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被告人杨文瑞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了(2009)安刑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7月17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杨文瑞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文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杨文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文瑞于2007年11月中旬,在林州市河顺镇西皇墓村其表姐家盗窃7张定期存单及户口本一个,后取出人民币44516.59元挥霍。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累计表扬5次,2013年1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雷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文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文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