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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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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关于上诉人张某某辩称,其不构成共同犯罪;积极配合调查,全部退回非法所得,应免予处罚;当庭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张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系

关于上诉人张某某辩称,其不构成共同犯罪;积极配合调查,全部退回非法所得,应免予处罚;当庭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张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判已认定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纪检部门在张某某交代自己行为之前已掌握其私分公款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该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明杰

代理审判员 张 瑛

代理审判员 李亚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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