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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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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庆丰等2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庆丰,男,1970年7月3日出生。 辩护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范弟,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 辩护人许红军、李辉,河南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庆丰,男,1970年7月3日出生。

辩护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范弟,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

辩护人许红军、李辉,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磊,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人孙东坡,曾用名孙东波,绰号“灯泡”,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

辩护人郭胜利、王保玉,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伟,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

辩护人贾安、王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霍云龙,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人吕小林,曾用名刘振华,绰号“三峡”,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

辩护人牛荣安,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迎亮,绰号“三儿”,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

辩护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静卫,男,1982年5月4日出生。

辩护人赵伟斌,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建新,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人郭朝鹏,男,1984年3月5日出生。

被告人柳春庆,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

辩护人李海娜、柴文功,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勇,男,1977年7月8日出生。

辩护人张万里,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崎,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

被告人关锦生,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人籍阳阳,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

辩护人姜爱军、王淼,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永辉,男,1995年5月4日出生。

辩护人夏江初、房名庭,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唐治亮,绰号“不见”,男,1986年5月5日出生。

辩护人王新放,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帅峰,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

辩护人贾高峰、杜海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淡清海,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沈庆丰等2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毅、朱楠楠、代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2年,被告人沈庆丰纠集洛阳市及周边地区社会闲散、无业人员被告人孟范弟、蔡磊、孙东坡、吕小林等人,在洛阳市西工区、涧西区、洛龙区等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在整个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沈庆丰作为组织者、领导者,通过组织、领导、策划、指使等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孟范弟、蔡磊、孙东坡作为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对沈庆丰言听计从。被告人吕小林、霍云龙、陶伟、柳春庆、孙迎亮、杨勇、唐治亮、王帅峰直接或间接地听从于沈庆丰的安排、指挥,被告人蔡磊、柳春庆等人负责保管犯罪组织的部分收益资金,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众多,备有砍刀、钢管等凶器,在洛阳市西工区、洛龙区等地行动,极力为组织制造声势,壮大力量。被告人沈庆丰同时负责犯罪组织收益资金的分配,为笼络人心,被告人沈庆丰对为组织作出贡献者,给予沙石入股、现金、到娱乐场所消费、吸毒的所谓奖励。组织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沈庆丰调遣,若不服从沈庆丰挑战组织权威者,轻则受到责骂、威胁,重则被拘禁、殴打。

以被告人沈庆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支撑其犯罪组织活动。2008年-2013年,该组织成员先后垄断洛阳市西工区御博城、阳光水岸、新银泰等小区的沙石、水泥供应,通过威胁、扎车胎等违法手段撵走沙石经营商,逼迫业主、装修公司高价购买沙石,获取非法经济利益25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沈庆丰每月非法获利数万元,供自己及组织成员日常挥霍。被告人沈庆丰按日发给犯罪组织成员孟范弟、蔡磊、孙东坡、吕小林、霍云龙、陶伟、柳春庆、王帅峰一百元到几百元不等的工资或金钱奖励,并供自己及组织成员日常挥霍及吸毒。

被告人沈庆丰及其所属成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确立其在洛阳市区及附近周边区域的强势地位。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控制沙石供应市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由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其势力影响范围内,致使有的群众家庭成员分离,流落他乡。被告人沈庆丰犯罪组织发展到涧西区、西工区、洛龙区所有的沙石经营市场必须由其组织予以经营,以满足被告人沈庆丰及其组织成员的占有欲望和争强好胜的阴暗心理,使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由此形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一)抢劫

2009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沈庆丰伙同崔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垄断洛阳市西工区神剑小区的沙石经营,持刀将被害人乔某某捅伤,并带至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村英皇酒店517房间抢走被害人乔某某现金7700元,并逼迫被害人乔某某不在洛阳市西工区神剑小区经营沙石。

(二)殴打他人

1、2013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沈庆丰因怀疑柳春庆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经营沙石过程中暗中侵吞沙款,被告人沈庆丰伙同被告人蔡磊将柳春庆带至洛阳市西工区全聚德酒店房间里,逼迫柳春庆在其腿上扎了一刀。

2、2014年初,被告人沈庆丰因怀疑被害人李某在经营沙石的过程中私占有钱财,被告人霍云龙、沈某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殴打。

(三)敲诈勒索

1、2014年2月一天,被害人刘某某往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一装饰工地送沙被被告人沈庆丰的卖沙人员拦下,强行索要现金100元,才使得所送沙石送到工地。

2、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害人康某某先后两次往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送沙料,被告人沈庆丰的卖沙人员将沙料拦下,强行索要现金50元、100元,才使得所送沙石送到工地。

3、2013年8月,被害人王某某往洛阳市西工区居然之家送沙,在沙石卸完后,被告人沈庆丰的卖沙人员拦下,并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部分沙石拉走。

4、2013年底,被告人沈庆丰以被害人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施工中使用其沙石,后其沙石款收款人逃跑为由,多次向被害人宋某某索要财物,被害人宋某某以货款结清为由拒绝支付。

(四)非法拘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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