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七旬老汉家中生产“私盐” 领刑9个月罚金1万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七旬老汉家中生产“私盐” 领刑9个月罚金1万
  1940年出生的被告人张某某是已经进入古稀之年的老人,本应安享晚年,却为了牟利在家里私自加工不含硫酸钾成分的精制盐,7月12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违禁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亳州市盐务局盐政人员在牛集镇张某某家中,查处“高级精制盐”9.02吨,空白蛇皮袋40条,假冒小包装袋数十个,包装机3台。

  2014年7月25日,亳州市盐务局在牛集镇张某某家中查处“高级精制盐”500公斤,透明小包装盐14公斤,大包装袋27条,假冒亳州、阜阳精制盐包装袋200个,封口机2台。同年7月29日,亳州市盐务局在牛集镇张某某儿子家中查处小包装盐500公斤,蛇皮袋18条,假冒阜阳市盐业公司包装袋100个。在其西侧邻居院内查获高级精制盐40余公斤。透明小包装袋约两万个。

  经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以上查获的精制盐均不含硫酸钾成分,按产品明示值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