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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美的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格力电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美的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格力电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503号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工业城(顺德区北滘镇蓬莱路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
美的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格力电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503号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工业城(顺德区北滘镇蓬莱路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徐伟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贵明。
委托代理人李尊霞。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美的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的第139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3911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2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孙喜,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森、徐伟锋,第三人格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贵明、李尊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4月2日,原告美的公司针对第三人格力公司拥有的名称为“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第200710097263.9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9年8月11日,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911号决定,认为: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其中出现了两个“其特征在于”的用语,第一个“其特征在于”之后是对该方法涉及的操作步骤进行限定,第二个“其特征在于”之后是对该方法涉及的操作步骤中的“自定义曲线”这一操作进行进一步限定,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1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划界不清楚会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分别为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两者之间并无引用关系,因此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划界范围不一致会导致权利要求1和2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美的公司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认为权利要求3-7也不清楚,但由上述评析可知,美的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3-7不清楚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设计一种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空调器及其控制方法,从而空调用户更方便地调节适合自身睡眠习惯的温度曲线,使空调器的睡眠功能更加贴近最广大用户的使用要求。尤其是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及地理环境,通过遥控器随时自定义曲线,调节出舒适的睡眠环境”,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及地理环境,通过遥控器随时自定义曲线,从而调节出舒适的睡眠环境。而独立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如何设置自定义曲线以及控制空调器按此曲线运行的方法,由此即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至于美的公司主张的探测温度,由于对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空调器控制方法而言,在其主机或遥控器中必然要设置探测环境温度的装置,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隐含记载有该技术特征,因此未将其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不导致权利要求1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基于同样的理由,由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以权利要求2—7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美的公司认为“探测环境温度”是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未提及探测环境温度这一实现发明目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相关内容,探测温度不同会导致空调运行曲线不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美的公司的上述理由实际上是基于其认为权利要求1-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由上面的评述可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公知技术就能够解决温度测定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因此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双方认可本专利的公开文本即是原始文本,并以此为基础来判断本专利是否超范围。
美的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没有在原始申请文本中出现,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遥控器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一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一设定温度;并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则遥控器在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则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二设定温度”在原申请中没有记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认为说明书也超范围。
本专利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7和8已记载了用户设置自定义曲线的步骤,即本专利授权文本权利要求1的内容。授权的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相比,两者的区别为美的公司主张的上述内容在原申请中无完全相同的记载。公开说明书第6页第14行—第7页第3行及附图3、4公开的内容为遥控器可以1个小时为时间间隔来连续地设定或确定温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授权权利要求2中美的公司所争议的相关内容。综上,通过原申请权利要求7和8以及说明书第6页第14行—第7页第3行及附图3、4,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2的内容,因此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2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美的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修改超范围的无效宣告理由也不成立。至于美的公司关于说明书超范围的理由,其未在请求书及补充意见陈述书中具体说明,且无效宣告请求应针对权利要求书提出,因此该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新颖性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美的公司用附件1、4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格力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且附件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新颖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以及“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设定第一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第一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直接确认,所述遥控器在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将设定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二设定温度;如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上述特征的集合简称集合特征A)没有被附件1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
(3)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的新颖性
美的公司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特征“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遥控器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一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一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一设定温度;接着,遥控器自动增加1小时,并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二设定温度;重复上述温度设定的步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但这是在遥控器中的常规操作,且附件1公开了一种具体的设备,由此权利要求2中的操作步骤设置也是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推出的;并且由于这种设备已在附件1中公开,则其使用方法也是大众可直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1相比可知,美的公司所述的上述特征并未在附件1中记载也不能由附件1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而且除此之外,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以及“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也没有被附件1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集合简称集合特征B),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
(4)权利要求3—7相对于附件1的新颖性
由上述评述可知,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因此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3—7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新颖性。
(5)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的新颖性
美的公司认为:附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设定第一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第一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直接确认,所述遥控器在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将设定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二设定温度;如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但这是隐含公开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4相比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以及“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以及“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设定第一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第一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直接确认,所述遥控器在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将设定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二设定温度;如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上述特征的集合简称集合特征C)
没有被附件4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新颖性。
(6)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的新颖性
美的公司认为附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特征“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遥控器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一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一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一设定温度;接着,遥控器自动增加1小时,并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二设定温度;重复上述温度设定的步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但这是隐含公开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4相比可知,美的公司所述的上述特征并不能由附件4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异议地确定,并未隐含公开,而且除此之外,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以及“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
也没有被附件4公开(上述特征的集合简称集合特征D),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具备新颖性。
(7)权利要求3—7相对于附件4的新颖性
由上述评述可知,由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4具备新颖性,因此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3—7相对于附件4也具备新颖性。
6、关于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格力公司对美的公司提交的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附件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5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和2的创造性
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为集合特征A。首先,附件2公开的是一种超音频红外线电磁感应加热器的智能控制系统,其与附件1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其次,附件2涉及的是直接对超音频红外线电磁感应加热器的操作面板进行操作,从而设定不同时段的室温和炉温,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通过遥控器设定好自定义曲线后使空调器按照设定好的自定义曲线来运转的这样一个整体的控制方法,两者的技术方案、发明构思完全不同;再次,附件2没有记载、也没有给出可按照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设定方法来进行操作的技术启示。综上,附件2没有给出将集合特征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现有证据也没有表明该集合特征A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所以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权利要求2,美的公司认为结合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2限定的时间间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且时间间隔为1小时在附件2中已经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首先,附件2公开的是一种超音频红外线电磁感应加热器的智能控制系统,其与附件1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其次,附件2涉及的是直接对超音频红外线电磁感应加热器的操作面板进行操作,从而设定不同时段的室温和炉温,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通过遥控器设定好自定义曲线后使空调器按照设定好的自定义曲线来运转的这样一个整体的控制方法,两者的技术方案、发明构思完全不同;再次,附件2没有记载、也没有给出可按照如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的温度设定方法来进行操作的技术启示。综上,附件2没有给出将集合特征B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现有证据也没有表明该集合特征B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所以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3—7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如上所述,由于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3—7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3)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4结合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与附件1或附件4分别存在区别,即集合特征A、集合特征C,附件3涉及的是直接对一空调器的专用可编程控制器面板MP进行的以一定时间为间隔的温度设定操作;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通过遥控器设定好自定义曲线后使空调器按照设定好的自定义曲线来运转的这样一种整体的控制方法,两者的技术方案、发明构思完全不同;而且,附件3没有记载、也没有给出可按照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设定方法来进行操作的技术启示。综上,附件3没有给出将集合特征A或集合特征C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1或附件4)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现有证据也没有表明该集合特征A或集合特征C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所以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4、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1或附件4分别存在区别,即集合特征B、集合特征D;附件3涉及的是直接对一空调器的专用可编程控制器面板MP进行的以一定时间为间隔的温度设定操作,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通过遥控器设定好自定义曲线后使空调器按照设定好的自定义曲线来运转的这样一种整体的控制方法,两者的技术方案、发明构思完全不同;而且,附件3没有记载、也没有给出可按照如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的温度设定方法来进行操作的技术启示。综上,附件3没有给出将集合特征B或集合特征D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1或附件4)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现有证据也没有表明该集合特征B或集合特征D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所以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4、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创造性
首先,美的公司所述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二个“其特征在于”之前的内容是公知常识或权利要求2前序部分的内容是公知常识的主张,并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其次,附件3的内容如前所述,显然附件3未公开第二个“其特征在于”之后的设置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也没有给出可按照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温度设定方法来进行操作的技术启示,且权利要求1或2与附件3之间的区别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所以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5)关于权利要求3—7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7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如上所述,由于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4结合附件3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或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3—7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7、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
美的公司认为:空调器和遥控器都是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中的设备和遥控器所作的操作没有对现有技术改进作出任何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7不是新的技术方案。
美的公司的理由实际上是认为权利要求1—7为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上述可知,美的公司所提出的理由及证据的组合方式并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为现有技术,而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因此美的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美的公司提交了附件6来证明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6只是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经历的过程,这与权利要求1—7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关联性,因此美的公司该项主张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911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美的公司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称: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以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其特征在于”的表述方式用于将专利技术方案中与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前序部分”)与作为发明点的区别技术特征(“特征部分”)进行划界,但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两个“其特征在于”的表述方式,导致无法清楚地与现有技术划界,而且也与权利要求2关于现有技术的划界不一致,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清楚两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均为独立权利要求,但作为一项专利权项下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它们的技术方案是密切相关的,其中部分技术特征相同,部分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关于发明点与现有技术的划界应该一致。另外,第13911号决定关于“其特征在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也是错误的,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该表述的作用并非仅仅是起“限定”作用,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其关键的作用实际上是将专利的发明点与现有技术进行划界区分。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记载的“控制方法”特征属于现有技术,而作为其发明点的“设定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特征却并不属于技术特征,在整体上并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新的技术方案”,从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道理,独立权利要求2和从属权利要求3-7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附件6证明,在本专利的实质审查中,审查员认定且格力公司也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涉及的空调设备是现有技术的事实,美的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仅仅是现有技术的空调设备的操作方法,显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属于现有技术的空调器本身的功能特性决定的、必须的操作步骤,它是构成现有技术的空调器本身的一部分,它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发明专利保护的内容,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或4均不具有新颖性。
(1)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均不具有新颖性。附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机可预置的控制方法,由用户通过遥控器预先设置在多个连续时间间隔内空调运行的不同温度参数(时间-温度变化曲线),在存储后传输给主机,并由主机按照预置的参数运作。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被附件1公开,包括字面公开或者属于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或者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本专利权利要
1与附件1所谓“区别”特征1:“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附件1能够根据用户的需要在24小时内的不同时间间隔预先设置不同的温度参数并由空调器连续执行,从而形成了时间和温度的“自定义曲线”,同时附件1公开的遥控器内部带有存储器(程序存储器12-5和数据存储器11-5,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5-8段),其作用毫无疑问是用来存储温度等参数的,而存储器与记忆芯片实质上是同一概念或者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
对于所谓“区别”特征2:“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附件1公开了遥控器内部存储器中的有关参数经处理后经红外发射管8向主机红外接收管4发送,因此,该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
对于所谓“区别”特征3:“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附件1公开的主机中含有中央处理器1和存储器(程序存储器12-1和数据存储器11-1),中央处理器1与MCU(Micro
Control
Unit,微控制单元)控制芯片实质上是同一概念或者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而存储器在接收到遥控器发送的不同参数后必然也会进行存储,RAM作为一种存储器与附件1中的存储器实质上没有区别,因此,该特征也被附件1公开。
对于所谓“区别”特征4:“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根据前述关于特征“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的分析,附件1也完全包含了对夜间时段预知运行参数设定的模式,实际上所谓的“自定义睡眠曲线”,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记载,仅仅是指关于时间-温度曲线,因此,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件1的“自定义曲线”也可以是“自定义睡眠曲线”。该特征也被附件1公开。
对于所谓“区别”特征5所述的“设定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特征,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前述分析,该特征实际上只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关于在睡眠时段内设置不同的运行温度,不涉及任何技术问题,根本不构成技术方案,因此,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不应予以考虑。当然,即便认为其是技术特征,由于附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可以预置一种“自定义睡眠曲线”到空调器中并由空调器连续执行,并具体公开了预先设置从晚上19:00到凌晨2:00时段内不同运行温度的实例,虽然附件1没有字面公开在设定某一时段的温度时自动显示上一时段的温度数值,以便用户可以直接“确认”,但该数据记忆功能是存储器自带的基本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的“设定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特征已经被附件1字面公开并完全能够从附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综上所述,附件1已经公开了第13911号决定所认定的所谓“区别”特征1-5,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第13911号决定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虽然都是独立权利要求,但两者的技术方案是密切相关的,权利要求2
中“设定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是基于权利要求1中已经设置的自定义睡眠曲线的,区别仅仅在于,在具体设定时,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会直接默认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中同一时段的温度,但该区别在本领域是公知常识。基于同样的分析,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有新颖性,第13911号决定的认定是错误的。同理,权利要求3-7也不具有新颖性。
(2)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4均不具有新颖性。附件4公开了一种实现用户自定义运行模式的空调,包括室内机(相当于主机,作为空调主机必然含有处理器(即MCU))、控制装置(可以是遥控器)、运行电路等,室内机和控制装置可设有切换按键用于设置和切换用户自定义运行模式,用户自定义运行模式可设置于控制装置中(这必然涉及到用存储器进行存储,即相当于遥控器中的记忆芯片),其还公开了将用户设定的自定义模式由遥控器传送给主机的红外接收头,运行电路的控制电路设有其中还带有可擦写存储设备(和主机中的RAM)可保存空调运行参数的可擦写存储器,根据接受的指令控制电路控制空调的运行。因此,“区别”特征1、2、3′、4、5能够从附件4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而“区别”特征5在判断新颖性时本身也不应予以考虑。基于同样的分析,权利要求2和从属权利要求3-7也被附件4所公开,不具有新颖性。
2、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均不具有创造性。
即便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特征1-5中的部分或全部没有被附件1公开,所述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们要么属于公知常识,要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1所公开的内容中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直接得到的,比如“区别”特征1中的“记忆芯片”、“区别”特征3中的“MCU控制芯片和RAM”以及“区别”特征5中的具体设定步骤。因而,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有创造性(参照前文关于新颖性的分析)。
本专利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审查历史充分表明,所述“区别”特征1-4实质上已经被附件1所公开,这已经是实审审查员和格力公司认可的事实,但第13911号决定却无视上述事实,仍错误地认为附件1实质上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而对于“区别”特征5“设置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由于仅仅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就不应予以考虑,而即便考虑的话,其涉及的也是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公开的内容不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
另外,根据附件2公开的内容,也能够得到将“区别”特征5应用到附件1的技术启示。虽然附件2公开了的加热器与本专利的空调器的技术领域不同,但其中的智能控制系统与本专利空调器中的温度控制系统却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而且其中明确公开了如何设置不同时间段内温度变化曲线的方案,因此,实质上公开了“区别”特征5,从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附件1本身就公开了一种通过遥控器设定自定义曲线并由空调器按照设定好的曲线来运作的这样一个整体的控制方法,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和发明构思根本不存在区别。对此,第13911号决定却没有予以考虑,其观点显然是片面的。基于同样的道理,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4、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即便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5,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有创造性。附件3公开了设置用户自定义曲线(包括夜晚睡眠时的自定义曲线)的具体步骤,而且附图2还公开了具体的曲线图,与本专利的附图1相同。虽然从附件3中不能看出在设置下一时段的运行温度时会默认显示前一时段的温度,并可以由用户直接“确认”,但上述“记忆”功能是存储器必备的,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已经给出了将“区别”特征5应用到附件1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实际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根据附件3公开的内容结合公知常识,也能很容易想到将附件3的设定自定义睡眠曲线的具体步骤运用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作为现有技术的空调器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另外,即便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存在“区别”特征1、2、3′、4和5,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4或者结合附件3和公知常识,也能够得到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或者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仅仅在于:在权利要求2
的技术方案中,在具体设置睡眠曲线时,会默认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中同一时段的温度。除上述区别之外,前文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3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创造性分析完全可以用到对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分析中。
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附件3公开的设置用户自定义曲线(包括白天的自定义曲线和夜晚睡眠时的自定义曲线)的具体步骤中,在设置之前明确有是否进行“初始化”的选择步骤,这就意味着,如果之前已经设定了“自定义曲线”,那么系统也会提示是否显示上次设置的“自定义曲线”,虽然附件3没有公开是否可以对上次设置的曲线进行修改,但该功能在本领域是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7也不具有创造性,在此不再赘述。
四、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可以根据自身喜好通过遥控器设置自定义曲线,使空调调节出舒适的睡眠环境。为解决该技术问题,空调器为完成任务曲线在不同时段间隔必须根据所在环境的温度来做出相应的运转,比如设定某一时刻的温度为设定值,如果在该时刻探测到环境的温度大于该设定值,则启动制冷,而如果在该时刻探测到环境的温度等于该设定值,则空调器主机不做任何运作,故而探测环境温度为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该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同理,独立权利要求2和从属权利要求3-7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面对于探测环境温度是必要技术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空调器的运转除了设定时间与温度外,还必须根据所在环境的温度来做出相应的运转,因此,说明书应该记载有关探测温度的技术手段技术内容,但是本专利说明书却只字未提有关探测环境温度的相关内容,从而没有对于其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这导致以该说明书为基础的权利要求1-7均应被宣告无效。
六、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格力公司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增加的,但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所指出的缺陷,因而该修改实际上属于主动修改。作为主动修改,其修改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这种修改增加了独立权利要求,实质上属于修改超范围,不应予以接受。从修改内容上看,根据本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3段至第7页第1段的内容,也不能够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该说明书虽然记载了调用上次设置的自定义曲线并可以修改温度的方案,但却仅能显示第二个1小时及以后的运行温度并进行修改,并不能显示第一个1小时的运行温度并进行修改,这与权利要求2记载的首先显示默认第一个1小时的运行温度并可以进行修改的方案不符,而且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4-7的相应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外,美的公司在无效请求书和口头审理中,清楚地陈述了本专利的说明书修改超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认为由于说明书修改超范围,以该说明书为基础的权利要求1-7应当被宣告无效。但是,第13911号决定却声称美的公司“未在请求书和补充意见陈述书中具体说明”,该认定与事实不符,并且,该无效决定认为“无效请求应当针对权利要求书提出,因此该理由不能成立”,也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第13911号决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坚持第13911号决定的意见。第1391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格力公司述称:其在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修改权利要求书,并不意味着已经认可原申请公开文本中有关空调器的技术方案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二个“其特征在于”之前的部分即为现有技术,美的公司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权利要求1-6的空调器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第1391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名称为“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第200710097263.9号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4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9月3日,专利权人为格力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所述空调器包括主机和遥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通过所述遥控器上的键盘设置自定义曲线;
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
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
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之后由MCU控制芯片根据RAM中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在相应的时间段设置预定的运行参数,并通过所述运行参数来控制所述空调器主机做相应的运转;
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
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
设定第一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第一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
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直接确认,所述遥控器在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将设定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二设定温度;
如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
2、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所述空调器包括主机和遥控器,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通过所述遥控器上的键盘设置自定义曲线;
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
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
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之后由MCU控制芯片根据RAM中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在相应的时间段设置预定的运行参数,并通过所述运行参数来控制所述空调器主机作相应的运转;
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
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
遥控器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一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一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一设定温度;
接着,遥控器自动增加1小时,并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二设定温度;
重复上述温度设定的步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时间间隔为所述遥控器内部预先设定的恒定时间间隔。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次特征在于,调节设定温度的步骤通过操作所述遥控器上的“+”键和“-”键实现。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设定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过程中,如果在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任何按键、或者按下遥控器上的开关键或模式键,则退出自定义睡眠曲线设定状态。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设定所述睡眠曲线的过程中,按下遥控器上的睡眠键,则退出自定义睡眠曲线设定状态,改变睡眠模式。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自定义睡眠模式下,直接按“设置”键,所述遥控器的主芯片从所述记忆芯片中调取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数据,并传送给所述遥控器的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的自定义睡眠曲线,从而查询用户所定义的睡眠曲线。”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载明:本发明的目的在于设计一种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空调器及其控制方法,从而空调用户更方便地调节适合自身睡眠习惯的温度曲线,使空调器的睡眠功能更加贴近最广大用户的使用要求。尤其是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及地理环境,通过遥控器随时自定义曲线,调节出舒适的睡眠环境。
本专利公开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其中权利要求:
7、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所述空调器包括主机和遥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通过所述遥控器上的键盘设置自定义曲线;
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
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
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之后由MCU控制芯片根据RAM中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在相应的时间段设置预定的运行参数,并通过所述运行参数来控制所述空调器主机做相应的运转。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所述的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
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
设定第一温度,所述遥控器在第一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的第一设定温度;
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直接确认,所述遥控器在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将设定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二设定温度;
如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
本专利公开文本的说明书第3页载明:对于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设置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设定一个温度值,遥控器自动增加一定的时间间隔,同时遥控器自动保持设定温度。第6-7页及附图3、4载明:在自定义睡眠模式下,直接调用用户自定义睡眠曲线运行,如果两秒内连续按3次“设置”键,遥控器便进入用户自定义设置状态,此时遥控器上定时时间显示“1小时后”,设定温度“88”处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所对应的温度并闪烁。首先调节“+”键和“-”键,可以改变对应的设定温度(例如,图3中设定为23度),调节完成后,按“确认”键确认;若无需改变温度,则直接按“确认”键即可。此时遥控器定时时间处自动增加1小时,显示“2小时后”。设定温度“88”处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所对应的温度并闪烁。
重复上述两个步骤,直到完成“8小时后”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一条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此时遥控器恢复原定时时间显示以及原设定温度显示,同时显示自定义睡眠图案。
2009年4月2日,美的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年4月30日、5月4日,美的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如下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所提出的无效理由,美的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共提交了6份附件,其中:
附件1:公开日为2004年1月21日、公开号为CN146908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了一种空调机可预置的控制方法,包括主机中央微处理器、显示器、按键;还包括遥控器上的微处理器、显示器、按键及红外发射管及主机红外接收管;还包括遥控器上的微处理器可以进行人工预先设定一系列可按各个时间段内设置状态连续执行的使用程序,经红外发射管及主机上的红外接收管指令主机中央微处理器;又可以直接在主机中央微处理器上进行人工预先设定一系列可按各个时间段内设置状态连续执行的使用程序,使空调机按预置的方式运行。
空调机的主机中央微处理器(1)和遥控器的微处理器(5)内,都在它的数据储存器(11-1和11-5)中固化了单元控制程序,能分别发出开\\关机、制冷\\制热\\抽湿\\平风、健康设备开\\关、换气阀开\\关、风速强\\中\\弱档、导流电机定向斜上\\水平\\斜下\\流动、蜂鸣器开\\关、外接电器通\\断等控制指令;而在程序储存器(12-1和12-5)中设有若干个可按各个时间段设置状态连续执行的单元式控制门电路(一般为48个,平均每半小时可改变空调的预置状态而满足完成一天24小时的需要。通过遥控器上的按键(7)、显示器(6)控制、编排微处理器(5)内的程序储存器(12-5)的有关参数,结合数据储存器(11-5)微处理后经红外发射管(8)向主机红外接收管(4)发送,指令主机中央微处理器(1)推动其内部的动力驱动电路(13)控制压缩机(25)、加热泵(26)、健康设备(22)、蜂鸣器(27)、风机(21)、换气阀(23)、导流电机(24)以及外接电器供电控制接口等按预置程序运行;也可以直接在主机上的按键(3)、显示器(2)控制、编排主机中央微处理器(1)内的程序储存器(12-1)的有关参数,结合数据储存器(11-1)微处理后推动其内部的动力驱动电路(13)控制空调机各部件按预置程序运行,从而适应不同使用者的需要。
附件2:公开日为2006年9月27日、公开号为CN18379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了一种超音频红外线电磁感应加热器的智能控制系统,其中(f)时段模式下室温设定操作步骤:(1)按“时段”键,进入时段运行模式即定时运行模式,(2)按“功能”键,此时语音提示“请您设定时段时间”,时间显示屏显示“00:00”,(3)按“+”键或“-”键,调整设定值,(4)按“功能”键,将光标移至“快捷”处,按“+”或“-”键,设定快捷8,(5)按“功能”键,将光标移至温度显示屏,(6)按“+”或“-”键,设定室温,(7)按“确认”键,进入下一时段设定。
附件3:公开日为1997年7月23日、公开号为CN11550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了一种模拟自然气候节律调节室内气候的方法和装置,其中温度日调节特征曲线、湿度日调节特征曲线和气压日调节特征曲线的控制点由其图5所示的专用可编程控制器面板MP上的开关和按键设定输入。设定方法如下:将MP上的主开关K置于SET位置,显示屏LED上将出现“INT?-”提示字样,提示操作者决定是否进行初始化,初始化后LED上出现“P=(1-4)?-”提示操作者输入待控制对象数目,数目应在1-4间选定,在本实施例中选3,这时的控制对象为温度TEM、相对温度RH和气压P。接着LED上出现“PN=(1-24)?-”提示字样,提示操作者输入控制点数目,数目应在1-24间选定,在本实施例中选12,这就意味着控制点以2小时为间隔。随后LED上出现“PTO=(15.0-25.0℃)?-”提示字样,提示操作者输入零点时温度控制的目标值,数值应在15.0-25.0间选定,在本实施例中选17.5;接着LED上出现“PT2=(15.0-25.0℃)?-”提示字样,提示操作者输入2点时温度控制的目标值,数值应在15.0-25.0间选定,在本实施例中选17.2,依次完成温度设定。该发明是从自然气候变化周期曲线中遴选出人们感到最舒适的日气候节律变化曲线,并以依上述曲线调节室内气候为基本模式,在保证体现自然气候节律的前提下,调节室内气候,使人们感到舒适。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5日、公开号为CN26638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公开了一种可实现用户自定义运行模式的空调器,包括室内机、运行电路、控制装置,其中,运行电路的控制电路中还设有可保存空调运行参数的可擦写存储设备,运行电路中还设有指示运行状态及接受控制指令的显示电路;控制装置还包括用于发送指令使空调器选择用户自定义运行模式及切换的按键。控制装置可以是遥控器。每个用户自定义运行模式的具体运行参数可以在空调器生产时写入初始参数。用户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参数保存在可擦写存储设备中。空调开机时,处理器D101读取存储设备D102数据,判断标志位,是否为自定义运行模式,如果不是就按常规运行模式运行,如果是就按最后一次选择的自定义运行模式运行,假设最后一次选择的自定义运行模式为自定义运行模式2。用户可以通过遥控器发出选择其他自定义运行模式的遥控指令,假设选择自定义运行模式3,显示电路红外接受头N301接受遥控指令,送入处理器D101,处理器D101通过接受的指令判断用户选择的是自定义模式3后,从存诸设备D102读取自定义运行模式3的参数,然后调节空调按选择自定义运行模式3的参数相应状态运行。如果要改变某一自定义运行模式的运行参数,假设要改变自定义运行模式1的运行参数,先通过遥控器发出切换到自定义运行模式1的指令,显示电路红外接受头N301接受遥控指令,送入处理器D101,处理器D101通过接受的指令判断用户选择的是自定义运行模式1后,从存诸设备D102读取自定义运行模式1的参数,然后调节空调按自定义运行模式1的参数相应状态运行,这个时候通过遥控器改变此模式下的运行状态,指令通过红外接受头N301送入处理器D101,处理器调节空调按照改变后的参数运行,同时把改变后的参数写入存储设备D102中。这样就完成了一个自定义运行模式运行参数的修改。
附件6: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格力公司的陈述意见书。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新颖性、创造性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但未提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问题。
2009年7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美的公司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或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3及公知常识,或附件4、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7也不具有创造性。美的公司使用附件6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力公司对附件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2009年8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911号决定。
在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美的公司确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认可权利要求3-7也具备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第13911号决定、附件1-6、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9月29日公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二条规定,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二条规定,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本案中,本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4月28日,应当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本判决所述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指修改前的《专利法》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根据三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本院对此逐一予以评析。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该条款是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具体审查标准。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1-7分别描述了背景技术和本专利发明目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附件6系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未提及本专利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客体,即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美的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现有技术,是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新颖性而得出的结论,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关,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均为独立权利要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文字表述的确存在两个“其特征在于”,但是,第一个“其特征在于”限定的是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具体步骤,其中涉及步骤“通过所述遥控器上的键盘设置自定义曲线”;第二个“其特征在于”是对第一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中“遥控器”及“自定义曲线”的设置方法所作的具体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浏览本专利权利要求1、2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表述内容,能够清楚、完整地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从而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理,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的本专利权利要求3-7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美的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关于发明点与现有技术的划界不清导致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完整说明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该权利要求是否存在发明点与现有技术划界不清的撰写瑕疵,均未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2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美的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众所周知,环境温度探测装置是空调器必须具备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在主机或者遥控器安装环境温度探测装置,故环境温度探测装置及其常规安装位置属于现有技术。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用户可以根据自身喜好及地理环境,通过遥控器随时自定义曲线,调节出舒适的睡眠环境。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限定了如何设置自定义曲线以及控制空调器按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明确记载了“所述空调器包括主机和遥控器”,即隐含地记载了空调器主机和遥控器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同理,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的本专利权利要求3-7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美的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缺少探测环境温度这一技术特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前所述,空调器的主机或者遥控器必备环境温度探测装置,本专利说明书虽然未明确记载环境温度探测装置的相关内容,但隐含记载了环境温度探测装置这一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清楚地记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了实现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了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掌握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说明书的记载内容,能够理解和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美的公司主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了设定“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步骤”,并进一步限定了前述步骤中“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其中“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步骤”在本专利公开文本的原权利要求7有明确记载,“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中所述的“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遥控器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一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一设定温度;并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则遥控器在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则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二设定温度”技术特征在本专利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虽然没有完全相同的记载,但是,从本专利公开文本的说明书所记载“在自定义睡眠模式下,直接调用用户自定义睡眠曲线运行,如果两秒内连续按3次‘设置’键,遥控器便进入用户自定义设置状态,此时遥控器上定时时间显示‘1小时后’,设定温度‘88’处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所对应的温度并闪烁。首先调节‘+’键和‘-’键,可以改变对应的设定温度(例如,图3中设定为23度),调节完成后,按‘确认’键确认;若无需改变温度,则直接按‘确认’键即可。此时遥控器定时时间处自动增加1小时,显示‘2小时后’。设定温度‘88’处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所对应的温度并闪烁”等文字内容及附图3、4均表明: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时间间隔为1小时的情况下,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起始时间为设置当前时间+1小时,而不是设置当前时间。那么,“自定义睡眠曲线第一个小时的时间间隔”应当理解为“设置当前时间+1小时”到“设置当前时间+2小时”期间。况且,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的“遥控器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一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并不能推断“第一个小时的时间间隔”就是指“设置当前时间”到“设置当前时间+1小时”期间。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公开文本的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概括出本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修改未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美的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修改超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自定义曲线”即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是通过设定用户的睡眠时段及对应温度来提高用户的睡眠质量,而附件1所述的预置空调机运行程序并非专门针对用户的睡眠时段及对应温度而设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来设定自定义曲线,附件1则是通过遥控器的按键、显示器控制和编排其微处理器内的程序储存器有关参数,结合数据储存器微处理后经红外发射管向主机红外接收管发送,控制空调器按预置程序运行。因此,附件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及相关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所有技术特征。同理,虽然附件4所述的空调器运行参数可以由用户自行写入或修改,修改后的参数保存在控制电路的可擦写存储设备中。但是,附件4对运行参数的写入或修改步骤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定义睡眠曲线设定步骤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附件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及相关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所有技术特征。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4具备新颖性。
同理,附件1或附件4亦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及相关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4具备新颖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4均具备新颖性,因此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3-7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4也具备新颖性。
七、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附件1、2是否具有创造性
如前所述,附件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涉及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所有技术特征,亦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附件2公开了一种超音频红外线电磁感应加热器的智能控制系统,通过直接对超音频红外线电磁感应加热器的操作面板进行操作来设定不同时段的室温和炉温,其既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分别相对于附件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亦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且美的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附件1、2具备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分别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附件3公开了一种模拟自然气候节律调节室内气候的方法和装置,通过空调器的专用可编程控制器面板MP来设定温度、湿度、气压相对时间变化的自定义曲线的具体步骤,但附件3公开的自定义曲线设置步骤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自定义睡眠曲线设置步骤完全不同,即附件3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涉及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所有技术特征,且附件3亦未给出设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的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技术启示,美的公司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分别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4、3和公知常识是否具备创造性
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分别相对于附件1或4存在的区别特征均未在附件3中公开,附件3亦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美的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分别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4、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鉴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7也不具有创造性,美的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3-7不具备创造性不再逐一评述。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91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美的公司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9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文毅
审 判 员 苏 杭
代理审判员 蒋利玮
二 ○ 一 ○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朱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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