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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金宜和起诉安顺市供销社不作为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金宜和起诉安顺市供销社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安市立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金宜和,男,……。 上诉人金宜和起诉安顺市供销社不作为一案,因不服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l0)西行立字第1号不予受
金宜和起诉安顺市供销社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安市立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金宜和,男,……。

上诉人金宜和起诉安顺市供销社不作为一案,因不服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l0)西行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宜和在一审法院起诉称:安顺市供销社长期以来行政不作为,并对我打击报复,现要求:1、撤销安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7年10月16日作出关于对金宜和申诉要求调查核实情况的回复。2、恢复其系市供销社土产公司无固定期限全民制的老职工,老退伍军人,老弱病残者的合法身份。3、追究行政机关领导应负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院认为,起诉人金宜和所诉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金宜和的起诉。

上诉人金宜和上诉称,(2010)西行立字第l号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裁定书随意抬高行政诉讼条件,错误的认为我诉安顺市供销合作联营社(简称市供销社)不属执法行政主体机关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剥夺我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而对我的起诉要求不以受理。请求中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廉洁的给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宜和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劲松

审 判 员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叶 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珊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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