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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卢行初字第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卢行初字第16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路,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崇华,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本市瑞金二路48弄12号。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缨,上海某律师事务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卢行初字第16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路,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崇华,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本市瑞金二路48弄12号。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缨,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燕冰。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拆迁人达成初步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洪 伟
代理审判员 顾国建
人民陪审员 张允惕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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