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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罗道礼诉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罗道礼诉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08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道礼,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卢村乡九龙村冯村五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
罗道礼诉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08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道礼,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卢村乡九龙村冯村五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景贤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葛建荣,县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罗道义,男,194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卢村乡九龙村冯村六组。
  罗道礼因诉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简称广德县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的(2009)宣中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罗道礼诉称:其与罗道义系兄弟关系,2006年2月,罗道义为其次子罗在喜在原告的宅基地和菜园地上建楼房,原告阻止,罗道义许诺以南头宅基地与原告互换。楼房建成后,原告准备建房,罗道义却反悔,并以广桃集建(1992 )字第222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主张土地全部属于其所有。事实上,广德县政府给罗道义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原告在外地服刑,被告未经原告签字就将全家的宅基地全部登记给了罗道义,违反了《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罗道义核发的广桃集建(1992)字第222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罗道礼与罗道义为使用土地发生纠纷,罗道义出示了广桃集建(1992)字第222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此后,双方的纠纷经家庭亲属、村、乡多次调解均未能解决。2008年12月15日,罗道礼以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广桃集建(1992)字第222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因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广德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罗道礼的起诉。2009年5月15日,罗道礼以广德县政府为被告,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广桃集建(1992 )字第222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罗道礼承认从2006年7月就知道了广桃集建(1992 )字第222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内容,其于2008年12月15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超过了上述法定起诉期限,且罗道礼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超过起诉期限具备法定理由,故对罗道礼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罗道礼的起诉。
  上诉人罗道礼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其从2006年7月发现罗道义讲他有土地使用证,就立即找村、乡、县领导,但三级政府干部均相互推诿,一直无人处理。其于2008年提起民事诉讼时,广德县人民法院民庭指导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该庭复印给上诉人的罗道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盖的是广德县国土资源局的公章。故上诉人以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才正式发现罗道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县政府发的,上诉人知道罗道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准确内容的时间是2009年1月8日。故从以上事实证明,上诉人以广德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罗道礼起诉超过期限,仅凭一份庭审后的询问笔录予以认定,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该询问笔录中,罗道礼仅是陈述知道罗道义有土地使用证,并不能证明罗道礼一定知道被诉行为的内容。同时,从罗道礼于2008年12月以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来看,罗道礼在2008年12月时并不知道被诉行为的内容。故罗道礼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罗道礼起诉错误。上诉人罗道礼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宣中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邓晓月
  代理审判员 石 音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默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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