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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和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都
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和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欧岚,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齐宏涛,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蔡朗春,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略)。

上诉人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简称佛陶集团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3月3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蔡朗春是名称为“圆筒高、低水箱洁具”的95103333.6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针对本专利权,佛陶集团公司先后于2006年1月9日、2006年6月11日、2006年10月1日三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08年3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2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127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具体描述自动钩的结构,但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当定位片在向上滑动中碰撞自动钩时,即被自动钩扣住而停止滑动;当浮球杠杆在自身及浮球重力作用压下自动钩水平杆时,自动钩即与定位片脱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可以采用多种结构并容易地实现自动钩与导向杆的套装及自动钩与定位片的啮合来实现对圆筒的移动起暂停和限位功能。而且本专利说明书还记载了“在冲洗过程中,随着作用在手动开关上人力的消失,园筒即在其自身重力的作用下沿导向杆垂直下滑,由其下端的橡胶密封圈将出水口封闭,结束冲洗。这就相当于可以用手动开关任意地控制冲洗便器的水量,如一次将低水箱内贮水全部放完需时5秒。”上述描述已经清楚说明了用手动开关任意控制冲洗的水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随意控制水量的目的。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同时,本专利说明书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1两者的具体结构及工作方式均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能获得技术启示而得出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不漏水、低噪声、操作简便省力等有益效果,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1272号决定。

佛陶集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已经对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该依据说明书本身所涉及到的描述内容,不应该作主观的推测,更不应该把原本就不存在于说明书内容中的所谓技术方案强加进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冲洗过程结束后园筒下落和说明书中先园筒下落再结束记载的是截然相反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专利具备创造性与认定说明书对自动钩的描述上适用了不同的标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专利复审委员会、蔡朗春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名称为“圆筒高、低水箱洁具”发明专利,申请日为1995年4月8日,申请号为95103333.6,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5日,专利权人是蔡朗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圆筒高、低水箱洁具,包括一个防漏、冲洗装置和一个相应的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一根垂直设置的薄壁圆筒,一个装在该圆筒底部的密封圈(11),一个开口在该圆筒顶端的溢水口(15)和提拉链或索固定点,该筒沿二根垂直设置的导向杆(6)作上下移动,用于控制高、低水箱内冲洗水的流出和封闭,当人力用开关(1)通过提拉链或索提升该筒向上移动时即开启出水口(8),水箱产生冲洗水流,当冲洗过程结束后,该筒在重力系统作用下自动下落,密封圈在该筒的重力和该筒所受水的垂直压力作用下密封出水口;该筒下部水平伸出的定位片(5),使筒身沿导向杆上下移动,并且在密封状态下不产生大于导向杆半径的水平位移,当定位片向上移动至自动钩位置时与该钩啮合;有二根垂直对称固定于出水口水平法兰盘的导向杆,当圆筒沿导向杆下落时密封圈与出水口水平法兰盘不发生水平方向的位移和磨擦;在一根导向杆中上部套装自动钩,对圆筒的移动起限位和暂停作用,当水箱内水位下降至设定水位时,浮球杠杆受重力的作用向下转动并压下自动钩水平杆(10),使自动钩与定位片脱离,圆筒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回落至密闭出水口状态。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筒高、低水箱洁具,其特征是薄壁圆筒上下两端有开放孔,并且上端孔面积小于下端孔面积;纵向筒身外表没有透空孔洞,并且呈光滑双向曲面。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筒高、低水箱洁具,其特征是在水平溢水口的中心处有提位链或索固定点,由此外引提拉链或索与手动开关系统连接。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圆筒高、低水箱洁具,其特征是浮球杠杆可绕浮球阀转动,当水箱内冲洗水位达到预定的位置时,使杠杆与自动钩水平杆接触,并且使自动钩与定位片脱离。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筒高、低水箱洁具,其特征是出水口具有水平上端面,并且对称地固定二根垂直金属导向杆,导引薄壁圆筒上下移动。

6. 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圆筒高、低水箱洁具,其特征是自动钩套装在导向杆上,控制与定位片的啮合和脱离;并且可使自动钩不发生动作,由人力控制薄壁圆筒,使任意流量的冲洗水通过圆筒底部和出水口从水箱中流出。”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本专利发明目的是为了克服手动高、低水箱洁具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种不漏水、低噪音、操作简便省力,冲洗量可随意控制且维修方便的水箱洁具。其中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冲洗过程部分记载:“当定位片在向上滑动中碰撞自动钩时,即被自动钩扣住而停止滑动。当浮球杠杆在自身及浮球重力作用压下自动钩水平杆时,自动钩即与定位片脱离。”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记载:“在冲洗过程中,随着作用在手动开关上人力的消失,园筒即在其自身重力的作用下沿导向杆垂直下滑,由其下端的橡胶密封圈将出水口封闭,结束冲洗。这就相当于可以用手动开关任意地控制冲洗便器的水量,如一次将低水箱内贮水全部放完需时5秒。”

针对本专利权,佛陶集团公司先后于2006年1月9日、2006年6月11日、2006年10月1日三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3-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4-3—4-6形成证据链所证明的在先公开使用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4-1和4-2不具有创造性,具体为使用附件4-1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2、5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4、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4-2的附图中可以看出,附件4-7用来佐证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其中,附件3-1公开日为1994年4月19日,公开号为特开平6-108507A的日本公开专利公报及中文译文,其公开了一种冲洗水箱,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一个冲洗装置和一个相应的操作装置,包括一根垂直设置的溢流管21,溢流管21的筒壁20上有一个挂链19与顶部提拉装置联动,溢流管21的上部被搞成圆锥形状,下部被搞成圆柱形状,其下部与环状阀头25、环状阀座26成为一体工作,被阀座26规定了范围的中央部分形成水管27的入口,水管27贯穿水箱1的底部被连接水管7上。水箱1底部的环状基台部件装备了两个相互对直径方向相对的两个托架29,每个托架29的上部与横向的托架30、中心的套管31结合在一起,溢流管21贯通该套管31的内部,套管31的侧壁一部分开口,目的是为了在溢流管外壁部形成锯齿形状的两个凸出部32、33能够通过,在套管31上设与开口部形成相反侧的两个导向筋31a,和在溢流管21形成的3个导向筋21a配合安装,一个导向筋21a在两个导向筋31a之间上下滑动。托架30上的转轴支持着两个可绕转轴转动的平行手柄34、35,手柄成同一形状,其上分别有非常短的臂34b和35b以及浮子39、40,臂34b和35b的前端分别形成轴毂37、38,轴毂37、38具有圆柱外形,当手柄34、35以转轴36为中心转动,轴毂37、38当接在溢流管21的壁部。当使用者按按钮12,轴毂13下降到最大移动距离,溢流管21被手柄17及挂链19向上牵引,阀头25和阀座26之间开口,水箱产生冲洗水流,溢流管21上升时,轴毂37、38分别滑过凸出部32、33的倾斜部32a、33a的上面,返回凸出部32、33的下方的溢流管21壁部,当接到其上面;当使用者解除按压按纽12,凸出部32垂直的当接于轴毂37之上,两个手柄34、35由于浮子39、40的浮力的作用而保持在原来的位置上,凸出部32被轴毂37支持,手柄34不能转动,因而溢流管21不能在重力下自动下落,当水位达到浮子40的底部,由于浮子的重量手柄35转动,但溢流管21当接于轴毂37,因此没有影响,水位继续下降,当水位达到浮子39的下部,手柄34转动,由于轴毂37不再支持凸出部32,溢流管21由于重力而下降,阀头25及阀座26之间闭塞,冲洗过程结束。水箱1通过阀门3供水,进水量用与浮球及杠杆5相连的活栓控制。

2008年3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27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完全能够实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说明书文字及附图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由于佛陶集团公司提交的附件4-3至4-6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新颖性的证据使用。因此本专利具有新颖性。

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1两者的具体结构及工作方式均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能获得技术启示而得出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不漏水、低噪声、操作简便省力等有益效果,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有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272号决定。

另查,第11272号决定及原审判决中的“本实用新型”,系笔误,均应为“本发明”。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公告文本、第11272号决定、附件3-1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专利公开了一种洁具产品的结构,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记载了“当定位片在向上滑动中碰撞自动钩时,即被自动钩扣住而停止滑动;当浮球杠杆在自身及浮球重力作用压下自动钩水平杆时,自动钩即与定位片脱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可以采用多种结构并容易地实现自动钩与导向杆的套装及自动钩与定位片的啮合来实现对圆筒的移动起暂停和限位功能。而且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二段记载了“在冲洗过程中,随着作用在手动开关上人力的消失,园筒即在其自身重力的作用下沿导向杆垂直下滑,由其下端的橡胶密封圈将出水口封闭,结束冲洗。这就相当于可以用手动开关任意地控制冲洗便器的水量,如一次将低水箱内贮水全部放完需时5秒。”上述描述已经清楚说明了用手动开关任意控制冲洗的水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随意控制水量的目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完全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文字及附图能够从中毫无疑义地知晓的内容。

佛陶集团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是冲洗过程结束后园筒下落和说明书记载的先园筒下落再结束是自相矛盾的,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理解出它们均表达了同一个过程,即:当冲洗时浮球下降,下降至压下水平杆,自动钩与定位片脱落,使得圆筒在重力作用下自动下落并封住出水口导致了冲洗过程结束,因此两者并不矛盾。权利要求书中所述“当冲洗过程结束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表述完全能够理解为是水位下降的过程,而密封圈封闭出水口才是说明书中所称“冲洗结束”。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对以上两种表述产生歧义,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1相比两者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关于冲水时圆筒打开位置的保持,本专利中是靠圆筒下部水平伸出的定位片与套装在一根导向杆上的自动钩的啮合实现的,而附件3-1中则是依靠浮子的浮力的作用而使手柄保持不转动,由于手柄上的轴毂支持溢流管的凸出部,从而使得溢流管保持在打开位置的;2、关于放水结束时对出水口的关闭,本专利是靠浮球丧失浮力而在重力作用下使浮球杠杆向下转动并压下自动钩水平杆,使自动钩与定位片脱离,从而圆筒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回落密封出水口,而附件3-1是通过浮子失去浮力时使手柄转动,由于手柄的轴毂不再支持溢流管的凸出部而使得溢流管在重力作用下回落密封出水口;3、关于圆筒导向,本专利是依靠二根垂直对称固定于出水口水平法兰盘的导向杆实现的,而附件3-1是依靠套在水箱底部的环状基台部件中心的套管,由溢流管的导向筋和套管的导向筋配合实现的。从以上区别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1的具体结构不同,具体的工作方式也不相同。附件3-1中的浮子39仅是与手柄、轴毂、溢流管凸出部配合控制溢流管的停留和下落,附件3-1的水箱供水还另设置有阀门3、浮球及杠杆5和与其相连的活栓来控制,但本专利的浮球及浮球杠杆与其它部件配合同时起到控制圆筒停留和下落以及控制水箱进水的作用,可见上述两者的浮球和浮球杠杆的作用不相同,设置的方式和在水箱中的位置关系也完全不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能获得技术启示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不漏水、低噪声、操作简便省力、冲洗水量可以随意控制等有益效果,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佛陶集团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〇 〇 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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