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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大沙地电站诉泸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义务及行政赔偿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泸西县大沙地电站诉泸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义务及行政赔偿一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9)云高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泸西县大沙地电站。? 法定代表人王洪,电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马巍,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
泸西县大沙地电站诉泸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义务及行政赔偿一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9)云高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泸西县大沙地电站。?

法定代表人王洪,电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马巍,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泳,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泸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刀剑,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华,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萧瑜,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华润电力(红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繁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荣,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泸西县大沙地电站诉泸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义务及行政赔偿一案,因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红中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泸西县大沙地电站的委托代理人马巍、王泳,被上诉人泸西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华、刘萧瑜,第三人云南华润电力(红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二审诉讼中,本院组织上诉人泸西县大沙地电站与被上诉人泸西县人民政府进行协商和解。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甲方泸西县大沙地电站;乙方泸西县人民政府。一、云鹏电站建设致使甲方的冒烟洞五级电站被拆除,考虑到甲方的实际困难,由乙方在2006年3月17日签订的《关于王洪电站拆除协议》确定的陆佰陆拾万元(¥660.00万)拆除补助费的基础上,再给予投资人王洪壹佰肆拾万元(¥140.00万)元补助费。二、乙方分两次支付上述捌佰万元(¥800.00万)的补助费,于签订协议的当天,由乙方先支付给甲方陆佰陆拾万元(¥660.00万);在本协议签订的十天内,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壹佰肆拾万元(¥140.00万)。三、若王洪还需建电站,乙方泸西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将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王洪大力支持。四、乙方在云鹏电站蓄水位低于被淹的冒烟洞五级电站时通知甲方,以利于王洪拆除被淹电站设备。五、甲方与布德隆村相关电费差额补贴事宜,乙方泸西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甲方不再对布德隆村供电。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陆佰陆拾万元(¥660.00万)到达指定帐户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提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泸西县大沙地电站同时撤回对泸西县政府行政不作为案的上诉。七、本协议一式伍份,双方各执一份,云鹏电站建设协调指挥部存一份,云南华润电力(红河)有限公司存一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存一份。?

2009年3月3日,上诉人泸西县大沙地电站与被上诉人泸西县人民政府签定了上述《和解协议》,并于当天由泸西县人民政府支付了第一笔陆佰陆拾万元(¥660.00万)到达泸西县大沙地电站指定帐户。2009年3月4日,上诉人泸西县大沙地电站以其诉讼请求事项已与被上诉人泸西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泸西县大沙地电站与泸西县人民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双方的的行政争议已经协议解决,并已在签定协议时履行了部分内容,本案行政争议处理应以双方于2009年3月3日所签定的《和解协议》内容为准。一审判决不再执行。因此,上诉人泸西县大沙地电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泸西县大沙地电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泸西县大沙地电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光喜

代理审判员 熊家明

代理审判员 杨屹梅

二 O O 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夏 旭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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