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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03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035号 申请执行人质监局。 被申请执行人邵某。 申请执行人质监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邵某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桶装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035号



申请执行人质监局。

被申请执行人邵某。

申请执行人质监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邵某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桶装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苏灌)质技监罚字[2010]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邵某作出:“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桶装饮用纯净水空桶101只、反渗透设备1套、灌装机1套;2、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质监局于2011年3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3月3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质监局作出的(苏灌)质技监罚字[2010]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质监局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的(苏灌)质技监罚字[2010]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陈 健

审判 员 汪 华

审判 员 朱 学 敏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 员 赵 晓 军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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