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市优比特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高行终字第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潮阳市优比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阳市峡山商贸中心二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周广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美芝,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春雷,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原审第三人华斯度(亚太区)服装有限公司〔VASTO(ASIA PACIFIC)FASHION COMPANY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西118号26楼26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泉,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路月敏,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上诉人潮阳市优比特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11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本院2006年12月28日、2007年1月4日两次传票传唤,上诉人潮阳市优比特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0元,均由潮阳市优比特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冰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 七年 一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张见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