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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叶集祥诉佛山市顺德区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叶集祥诉佛山市顺德区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集祥,男,汉族,1960年6月8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廖凯波,系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集祥诉佛山市顺德区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集祥,男,汉族,1960年6月8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廖凯波,系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产管理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民路办证中心西座1楼。

法定代表人:李碧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钦耀,系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庆瑞,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威灵房产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高尔夫生活村名邸。

法定代表人:何享健,经理。

上诉人叶集祥诉佛山市顺德区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七月五日作出(2005)顺法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产管理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212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作出了(2006)顺法行重字第3号行政裁定,原审原告叶集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上诉人叶集祥所诉的商品房预售转让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行政登记行为属于备案性质,其并不影响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的效力,该行为对预售人、承购人及再行转让的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诉称被诉行政行为已对其民事权利造成实际影响的理由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驳回起诉漏引了《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在此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田 慧 荣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璐 璐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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