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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讯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上诉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上海佳讯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佳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立男。 委托代理人曹巍,男。 委托代理人王太禹律师。
上海佳讯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佳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立男。

  委托代理人曹巍,男。

  委托代理人王太禹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黄玮。

  委托代理人黄新苞,男。

  委托代理人汪志,男。

  原审第三人杨万利。

  委托代理人杨华,男。

  上诉人上海佳讯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佳讯公司)因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6)普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佳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太禹,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普陀劳动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黄新苞、汪志,原审第三人杨万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6年2月27日,杨万利向普陀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称“2005年12月28日上午9时,杨万利在佳讯公司打工中,老板叫杨万利去用电锯锯木头,后操作中,木头中的铁块飞入杨万利的眼中,后立即去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抢救。诊断结论为右眼角膜穿孔伤、右眼球内异物、右外伤性白内障”,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同日,普陀劳动保障局予以受理,并向佳讯公司和杨万利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经调查后,普陀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普陀劳认(2006)字第0119号工伤认定,认定杨万利于2005年12月28日在工作时铁钉弹出打伤右眼,造成角膜穿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该局于2005年4月18日、4月24日分别向佳讯公司和杨万利送达了工伤认定书。佳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7月18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沪劳保复决字[2006]第61号行政复议决定,对上述工伤认定予以维持。佳讯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普陀劳认(2006)字第0119号工伤认定。

  原审认为,普陀劳动保障局收到杨万利的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符合法定程序。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佳讯公司否认杨万利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诉讼主张与事实和情理不合。原审遂判决:维持普陀劳动保障局作出的普陀劳认(2006)字第0119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后,佳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佳讯公司上诉称,杨万利是在看别人锯木头时被飞出的铁钉伤到,事发时不是杨万利的上班时间,且杨万利受伤的地方是生活服务区,不是工作场所。原审采信普陀劳动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取得的证据,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普陀劳动保障局辩称,其所作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6年1月23日,杨万利就工伤认定有关情况向被上诉人咨询,因临近春节,民工即将回家,故被上诉人根据实际情况于同月25日对几位证人作了调查笔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杨万利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受理通知书、病史记录和出院小结、2006年3月6日对杨万利所作的调查记录、2006年3月10日对庄明杰(佳讯公司站台主任)所作的调查记录、2006年3月24日对牛振海(佳讯公司副总经理)所作的调查记录、佳讯公司考勤表、佳讯公司站台装卸岗位作息时间规定、佳讯公司员工孙清军、马林、曹来年出具的证明、2006年1月25日对牛振海、孙清军、翟华收所作的调查记录等事实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经审查,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普陀劳动保障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经过调查后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根据当时外来务工人员即将回家过年,如不及时取证可能在受理后取证困难的实际情况,对上诉人单位员工牛振海、孙清军、翟华收等人制作调查记录,系从查明事实的实际需要出发,该取证行为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将上述证据作为其认定事实的依据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认为杨万利系在看别人锯木头时受伤等上诉理由,与被上诉人调查取证的结论不符,且缺乏事实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上海佳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朝晖

代理审判员  丁 勇

代理审判员  马浩方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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