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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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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国土局申请执行陈刘村委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334号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宏恩,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杨店镇陈刘村委,法定代表人陈怀福,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334号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宏恩,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杨店镇陈刘村委,法定代表人陈怀福,男,现年65岁,住平舆县。

本院在执行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高杨店镇陈刘村委违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杨店镇陈刘村委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勾向阳

审判员 张俊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