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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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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水利局申请执行王小占水利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社行审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贺峰,任局长。 地址:社旗县东山货街1号。 被申请执行人:王小占,男。 社旗县水利局申请执行王小占水利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9日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社行审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贺峰,任局长。

地址:社旗县东山货街1号。

被申请执行人:王小占,男。

社旗县水利局申请执行王小占水利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9日作出了社水罚决字(2014)第1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4月9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罚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社旗县水利局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社水罚决字(2014)第1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凯

审 判 员  李 满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