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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武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韩秋生,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建国,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焦辉路安阳城村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董岩,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原九成,安阳城街道办事处调解员。 
 委托代理人刘占齐,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田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新江,任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秋生诉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田门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秋生负担。 
 审判员 高金旺 
 陪审员 刘艳红 
 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