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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山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薛海泉,男,45岁。 
 
 法定代表人韩国庆,男,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海泉不服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2014年10月16日焦公交决字(2014)第410804-2900044145号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海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海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海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海泉承担。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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