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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安行审执字第234号 
 
 被执行人刘红方,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亚南,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安县人口征字(2012)20020号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征字(2012)20020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征字(2012)20020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征字(2012)20020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