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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安行审执字第121号 
 
 
 被执行人郭海英,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7003号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7003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7003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7003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