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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卫行初字第24-1号
本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对原告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15)卫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行政裁定书中的“原告平顶山市长城旅游有限公司”,现更正为“原告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冯现
审 判 员 刘宏民
人民陪审员 朱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旭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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