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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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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博列麦(平顶山)气囊丝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叶行初字第21号 原告神马博列麦(平顶山)气囊丝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飞,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神马博列麦(平顶山)气囊丝制造有限

(2015)叶行初字第21号

原告神马博列麦(平顶山)气囊丝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飞,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神马博列麦(平顶山)气囊丝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平顶山市乡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一案后,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在2015年8月3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涉案标的物亦不在本院辖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本院移送有管辖权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英豪

审判员  吴翠平

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