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罗行初字第19号
委托代理人舒庭林,男,65岁,汉族。
法定代表人郑磊,男,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桂兰诉被告息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兰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代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
“大白兔雪糕”是山寨货 律师称该商品...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88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7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59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37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5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