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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守国与被告济源市汇通摩托配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04465号 原告侯守国,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嘉天,系原告侯守国儿子。 被告济源市汇通摩托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山河寨村南。 法定代表人韩国胜,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守国与被告济源市

(2015)济民一初字第04465号

原告侯守国,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嘉天,系原告侯守国儿子。

被告济源市汇通摩托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山河寨村南。

法定代表人韩国胜,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守国与被告济源市汇通摩托配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守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守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守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