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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76号 
 李鹏飞: 
 你因诉上蔡县公安局户籍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你的户籍登记及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均为1984年2月21日,上蔡县公安局根据你的户籍档案登记情况,向有关司法机关出具你的户籍信息,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要求确认违法并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