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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2014-02-20 15:03:4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51号 原告赵振刚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被告住所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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